山东老板因3年前旧案件致电感谢攸县检察院
红网株洲站
 
05-22 09:11

红网株洲站5月21日讯(通讯员刘思思)“我收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了!我下次一定要专程从山东来攸县当面感谢你们!真心谢谢你们!攸县检察好样的!”今天,攸县检察院接到了一通来自山东的电话,电话那头的曹某情绪非常激动,一直不停地感谢检察官,并多次表示要从山东到攸县来表达谢意。提起这件事情的起因,还要追溯到3年前。

2012年2月3日,山东小伙刘某受老板曹某的雇佣,驾驶着一辆挂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途经攸县,在攸县丫江桥镇区某加油站加油,途中油罐车顶突出部分挂断了移动公司电缆,而当时的刘某并不知情,加完油后驾车离开了现场。

当晚,村民文某骑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被垂落的电缆线挂倒,造成交通事故,文某因此花费了十几万元的医疗费,并被鉴定为七级伤残。2013年11月10日,攸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民事判决,由曹某赔偿文某各项损失126488元,曹某所在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4年6月,曹某带着一审判决书从山东来到攸县检察院,找到了该院的民行科,将自己的情况告诉了检察官。办案检察官在翻阅了曹某所带来的案卷后,发现该案的判决确有错误,于同月15日受理了此案。

案件审查过程中,攸县检察院认为,刘某驾驶的重型罐车车顶突出部分高度达到4.8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架空光(电)缆在各种情况下架设的高度,应不低于:公路与线路方向交越时最低缆线到路面5.5米,土路与线路方向交越时最低缆线到路面5米。而刘某开车挂倒的移动通讯电缆线最低点与道路的距离不高于4.8米,并不符合规定。该院认为,在该案在民事判决过程中遗漏了共同侵权的被告中国移动攸县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八)项之规定、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向攸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今年5月4日,攸县法院接受了检察建议,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并由曹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和中国移动攸县支公司共同承担文某的赔偿责任。这起长达3年的民事侵权案件至此圆满画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