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洪江市站讯(通讯员 何鹭)日前,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三被告共同盗窃、故意损害财物的案件,三被告人吴某、欧某、吴小某皆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被害人胡某聘请被告人吴某为其挖土机操作驾驶员,两人因工资价格问题于2014年9月底发生纠纷,于是被告人吴某邀约被告人吴小某、欧某对胡某进行报复。2014年10月3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欧某和吴小某经过商量,分别由被告人欧某准备作案工具和被告人吴某准备破坏挖土机和液压系统的白糖、食用盐,并于当晚在会同县城汇合后,乘坐欧某驾驶的尼桑黑色小车到我市硖洲乡扶车村,随后步行至硖洲乡扶车村大鸡山。由被告人吴小某望风、照明,被告人欧某在旁边递工具,被告人吴某把胡某停放在大鸡山土地开发复工工地上的一台日本产的小松牌130-7型挖土机控制电路主板及显示器割断盗走。
接着被告人欧某将该挖土机柴油发动机内灌入白糖、将挖土机液压系统内灌入食用盐,致使该挖土机的发动机、液压系统均遭受破坏。后三被告人又原路步行返回停车地点,并乘车返回会同县。被盗走的电路主板、显示器放在被告人欧某在通道县城租住的出租房内,被告人欧某到案后主动把电路主板、显示器交给公安机关。经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路主板、显示器共计价值人民币31500元,被害人胡某的挖土机发动机、液压系统遭受破坏所受的损失为人民币8390元。
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吴某、欧某、吴小某到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盗窃和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欧某、吴小某通过各自的亲属与被害人胡某就赔偿达成了协议,且已兑付,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为泄愤邀伙被告人欧某、吴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以及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分别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欧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小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欧某、吴小某均系一人犯数罪,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欧某、吴小某犯罪后均自动到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欧某、吴小某均通过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欧某、吴小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均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该院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二、被告人欧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三、被告人吴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