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郴州站5月14日讯(通讯员 程伟林)明知不具有自首情节,还利用内部关系,协助犯罪嫌疑人伪造虚假自首证明材料。不久前,嘉禾县检察院作出决定,以涉嫌徇私枉法罪对嘉禾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原大队长全某予以逮捕。
2013年11月8日,嘉禾县检察院以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起诉至嘉禾县法院。为让李某得到轻判,李某的母亲请辩护律师雷某制作了《关于犯罪嫌疑人李某到案经过的补充说明》,虚构李某的自首情节。然后,李某的母亲又请全某帮忙。于是全某要求办案民警在李某到案经过的补充说明上签字盖章。嘉禾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采信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这份说明,认定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检察官提醒,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文中身为禁毒大队大队长的全某,理应肩负查禁犯罪的使命,但因朋友的“寻求帮忙”,利用自己在公安系统内部的关系,帮助李某伪造自首情节,导致李某被轻判,已构成徇私枉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