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晚报5月13日讯 讨债本理所应当,但采用非法的手段拘禁他人,不仅事与愿违,而且还触犯了刑律。日前,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桩非法拘禁案,起因便是讨债。
案件发生在去年的9月下旬,汉寿人戴某(另案处理)因赌博和做生意向潘某(女)借款,至案发有40万元未还。事后,戴某打起了其前妻龙某的主意,想把其离婚时分给她的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还债。
案发当日,潘某与好朋友周某(女)、戴某、戴某的弟弟戴某甲(在逃)等来到戴某的继父梅某家,要求梅某联系在长沙的龙某,谎称龙某的女儿乐乐(化名)病重,要她赶紧回汉寿。在梅某打电话联系龙某期间,因为沟通不畅,潘某、戴某、戴某甲还殴打了梅某。为了防止梅某通风报信,潘某还特意在汉寿县某宾馆开了间房,要求其在此过夜,禁止其单独外出。直至第二日中午,才放走梅某。
得知女儿生病,龙某于次日从长沙赶回汉寿。并按照戴某的提示,在中午11时许找到了戴某在汉寿的家中。没曾想,刚进门就遭到了戴某、戴某甲、潘某的轮番殴打,在此期间周某也与龙某发生了口角。
一顿殴打后,戴某、潘某提出让龙某把离婚协议上分得的钱拿出来,替戴某还债。龙某不从,潘某又提议不在家里谈,随后在某宾馆开了间房,将龙某挟于此,逼迫她写欠条。直到晚9时许,龙某被汉寿县公安局民警解救。事后经鉴定,龙某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侧眼球结膜出血,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周某为索取债务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有殴打情节。最后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拘禁罪处予有期徒刑7个月,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处予管制1年。
说法
非法拘禁罪的罪与罚
所谓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而且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也许有人会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维护合法权益应合法有度,即便是为了讨债,也不应践踏法律和他人的合法权利。讨债中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第三款规定,其同样构成非法拘禁罪。像在本案中,潘某、周某为讨债,不仅非法拘禁龙某、梅某,而且还对两人进行殴打,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记者谭明通讯员臧华民彭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