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托运货物不幸车祸身亡 货主担责赔偿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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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 11:37

红网永州站5月12日讯(通讯员 邓忠宝 施祖银)因帮人托运,不幸发生车祸身亡,家属强行扣押货物。近日,这起因承运货物引发的意外死亡赔偿纠纷,在东安县委政法委、司法局等部门的联合调解下得到了妥善处理,货主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7万元。

4月20日上午,湖南省新田县货主蒋某将从广西柳州市融安县购买的五车锑矿石(重约150吨)交由东安县文某等五人承运至永州市冷水滩区,途经柳州市某地段时,文某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货车撞在公路边的水泥防护柱上,导致车辆严重损坏,文某当场死亡。其亲属闻讯后,于4月21日强行将蒋某的3车货物拉走扣押在东安县城,以此要求赔偿。4月23日,蒋某以文某的死亡与他无关,亲属更不应该扣押货物为由,将此事反映到了县委政法委。

东安县委政法委高度重视,4月24日上午,组织县司法局、紫溪市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双方当事人、律师、亲属代表在县调纠中心进行调解协商。在调解过程中,蒋某及其律师认为,蒋某与死者是运输合同关系,货主蒋某与死者的交通事故死亡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承担170元每吨的货物运输费,对文某的意外死亡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但愿从人道主义给予死者家属3万元的补偿。而死者文某的亲属及律师认为,蒋某与死者属于雇佣关系,文某的死亡后果应由雇主蒋某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死亡赔偿金、小孩抚养费、父母扶养费、丧葬费等共计659538元。双方意见分歧过大,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为尽快解决问题,让死者入土为安。24日下午,县司法局指派专职律师参与处理,就案件的难点疑点及法律依据以案析法。提出本案既不单纯属于道路运输合同关系,也不属于雇佣关系,但应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处理范畴,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死者文某与蒋某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责任,过错的责任大小可另行协商。之后,通过耐心做思想工作,至晚上23时,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货主蒋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7万元,死者家属无条件放行货物,并且保证质量和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