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5月12日报道 7年前单位实施集资建房,由于当时房价较低,永州市民潘女士便以5000元将指标转让给了同事邓女士,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随后,邓女士交纳了首笔购地建房款。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潘女士开始后悔了,于是她私下去交纳了第二批款项,还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双方发生纷争,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5月11日上午,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卖了购房指标后又反悔
2008年8月,潘女士所在的单位为了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出台了合伙集资购地方案。潘女士的同事邓女士由于工作年限未能达到单位所规定的购地建房标准,所以没有享受到此项福利。
邓女士经过多方考虑,找到了潘女士,希望潘女士能把自己的购地建房指标转让给自己。而潘女士因当时家中已有住房,再加上那时房价相对较低,考虑良久,她便同意了邓女士的要求,将自己购地建房指标转让给了邓女士。
同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但作为补偿,邓女士支付了5000元的转让费,并按合同约定交纳了首笔购地建房款50000元。
然而,2014年6月,当邓女士按照集资购地的要求交纳第二批款项30000元的时候,却发现潘女士也交了30000元的购房款,而且她已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此,邓女士找到潘女士询问缘由,但潘女士却对其避而不见。
此后,邓女士经多方打听得知,由于近年房价大涨,潘女士对当年转让指标后悔莫及,便想出了这个办法。之后,双方发生纷争,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购房指标的转让,因此,单位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不能成为合同无效的理由,潘女士在获得集资建房的资格后,即享有取得集资房屋的请求权,属于债权的范畴,可依法转让。同时,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了购房资格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最终,该院判决潘女士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说法
购指标房
须谨慎
“如今多数单位取消了各种限制,只要交齐预付款一般都不会过问。”本报金牌律师团安金龙律师表示,现在房价一路高涨,很多单位都为职工提供房屋福利待遇,但一般能享受此种福利的都是其单位员工。由于形势变化,很多单位已经取消了购房资格、房屋出售年限等限制,买得起房的员工可直接享受房款优惠,买不起房的员工就可出售指标,只要将指标所定的预付款交齐,单位就不会对其有约束。
安金龙说,购买此类福利指标房存在一定的风险,必须要小心。因为此类单位提供的福利房都是在先缴纳预付款后才开始修建,时间跨度很长,如果在此期间楼市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指标出让人很可能会后悔,进而导致产生纠纷,甚至直接收回房子。“而且对方单位发现指标被转让后,也很可能拒绝协助指标受让人办理房屋产权等”。(记者 陈昂 通讯员 谭鑫 蔡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