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问责制不因退休“免责”
长沙晚报
 
05-08 14:16

长沙晚报5月8日讯近日,长沙市宁乡县纪委常委会专题研究了花明楼镇纪委人员调整问题。去年以来,该镇党委先后有2名党委班子成员及多名干部因作风问题被查处。宁乡县立即启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追究程序,责令花明楼镇党委及镇党委书记向县委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对该镇纪委进行调整处理。这是长沙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的一起典型案例。

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所在。正所谓“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继去年下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和《“两个责任”告知书》后,日前,中共长沙市委出台《长沙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责任追究的适用范围、追责情形、追究方式、追责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党委和纪委出现35种情形将被追责。

抓主体责任不落实,党委难辞其咎

如果你认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是纪委的事,那就大错特错了。以往,有少数“一把手”缺乏主体责任意识,致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流于形式,导致腐败易发多发。《办法》将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分解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三个层面,对各自责任清晰界定,把追责情形细化、具体化,并各有侧重,使之一目了然。

《办法》指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出现下列9种情形之一的,将被追究主体责任。

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在职责范围内出现政令不畅的;对上级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机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重视,传达贯彻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走过场的;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正之风问题突出,或者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报告,或者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不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疏于教育、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或者发现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组织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未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导致职责范围内出现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等问题的;对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不配合,或者干扰、阻碍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工作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违纪违规问题,且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提出行政监察建议后,不认真整改,对行政监察建议落实不到位的;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以及“三个不直接分管”制度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责任的其他情形。

此外,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出现未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制定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或者主体责任不明确、一级抓一级的领导和工作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等10种情形,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出现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分管、联系部门不正之风问题突出,多次出现顶风违纪现象等6种情形的,也将被追究主体责任。

抓监督责任不落实,纪委也要被追责

纪律检查机关(机构)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责无旁贷,必须履行好监督责任。《办法》明确了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监督责任,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

《办法》指出,纪律检查机关(机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出现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将被追究监督责任。

对辖区或者职责范围内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不力,出现政令不畅问题的;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不监督,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报告的;对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不严,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或者顶风违纪现象多次出现的;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中的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查办腐败案件不执行以上级纪律检查机关领导为主的规定,或者不按规定报告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情况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追究制度不力,导致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预防腐败工作开展不力,未组织协调和督促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抓早抓小、排查廉政风险、完善制度规定,或者未按规定落实相关谈话制度的;纪律检查工作出现越位、缺位、错位,或者内部约束不严、监督不力导致纪检干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监督责任的其他情形。

终身责任追究制,退休不是“护身符”

《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委(党组)、纪律检查机关(机构)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办法》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方式,即:负主体责任的领导班子和负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具有需追责的有关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负主体责任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监督责任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成员,具有需追责的有关情形,给予诫勉谈话或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办法》特别强调,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甚至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或者推卸、转嫁责任的,问题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危害后果扩大的,将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在进行责任追究过程中,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都将被区分开。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责任。

有的人认为,领导干部工作岗位调整了,职务变动了,以前的事就可以既往不咎。《办法》强调,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不因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