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将实行排污费征收新标准 废气废水均翻番
潇湘晨报
 
05-08 13:38

潇湘晨报5月8日讯 各排污单位请注意,从今年6月30日起,湖南省将按照新标准征收排污费,废气、废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均翻了一倍。

5 月7日,潇湘晨报记者从湖南省政府官网获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联合发文,发布《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0元调整为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0元调整为1.4元。

湖南此次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是落实国家此前发布的“新政”。去年9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发文,提出“2015年6月底前,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 1.4元”。

在调整排污费的同时,《通知》还增加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根据湖南省重金属污染的实际情况,在湘价费[2003]122号文件基础上,水污染物中新增锑、铊、钒三种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02kg、0.0005kg、0.02kg。

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从2003年开始建立,已经实施11年之久。其中,污水类和废弃类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为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此次调整后,这两项标准将分别调整为不低于1.4元和1.2元,翻了一番。

“调整后的排污费标准,从成本测算看,更加接近于污染的治理成本。”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此前对媒体说。

“实行了十多年的排污费‘打折优惠期’结束了。”环保部一名工作人员说。2003年排污收费制度建立时,考虑到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仅相当于测算成本的一半征收。

“促使企业加大治污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通知》称,调整排污费旨在增加企业的排污成本,倒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排污。记者谭旭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