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5月7日讯(记者 蒋雨汐 通讯员 谭鑫 李少阳)小区居民陈政将摩托车停放在自家楼下,结果被盗。某小区业主陈政认为,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保管义务,应当赔偿。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收取的是物业管理费,不同意赔偿。2015年1月,双方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近日,永州零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陈政的诉讼请求。
2014年12月17日,陈政将摩托车停放于自家楼下的消防安全通道拐弯处。12月19日上午11点,陈政发现摩托车被盗,遂一边向辖区派出所报案,一边向小区物管要求赔偿。陈政认为,自2010年入住该小区以来,就一直按照与物管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交纳了物业管理费,而物管却疏于小区的治安管理,致使2014年12月18日晚小区的铁门被撬,自己的摩托车被盗。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物管公司赔偿被盗摩托车损失费5000元。而小区物管公司则主张,陈政的摩托车是放置在消防安全通道拐弯处,未按公司指定的地点停放,且停放处系监控的盲点,此外,2014年12月18日凌晨该小区消防通道门损害后,该公司于当天上午就派人维修好,陈政的姐姐还曾于18日下午到摩托车上拿过物品。因此,陈政车辆的丢失与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该公司不承担责任。
“摩托车丢失能否向小区物业请求赔偿,关键要看小区物业是否提供保管服务,双方是否达成保管约定,一般情况下与是否交纳物业管理费没有关系。”
该案主审法官说,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本案中,陈政与物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特别约定,需车辆保管的应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合同,并缴纳停车保管费。由于陈政没有根据协议的约定另行签订保管协议并交纳相关费用,因此,该物管对陈政摩托车的丢失没有法定或合同义务。
“在业主失盗后物业公司该不该赔也不能简单地做结论。”如果在被盗时,物业保安人员失职了,从而使业主被盗,遭受损失,这时物业公司就有责任。从本案来看,陈政认为摩托车丢失是因为小区消防通道的铁门被撬,但其陈述与调查结果的事实有出入,物管公司没有管理上的失责,法院因此判决驳回了陈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