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韶山站5月6日讯 (余拙 肖琳)接过被告支付的1.2万元现金,李某欣喜不已,随即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并向承办法官连声道谢:“要不是法院做工作,这点尾款还不知道要拖到什么时候才能收回,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近日,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广告合同纠纷案。
原告长沙某广告公司与被告湘潭某食品公司协商签订《广告合同》,合同约定金额为3.2万元。原告认为其从广告位置、形式、画面、尺寸、发布时间均依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了义务,并经被告验收认可。后被告经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2万元,余款1.2万元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经多次催收无果后向韶山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广告余款及违约金。
被告庭审中答辩称,原告要求支付1.2万元与事实不符,认为原告在广告制作后没有经过被告验收就投放且没有书面或电话告知广告开始投放的具体时间,未经被告公司同意单方面终止广告投放,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滞纳金等费用不合理。
法院庭审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几番调解工作之后,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1.2万元,原告也同意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并于收到款项后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