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各级法院5月1日起实行立案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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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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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正在向中院工作人员咨询。

立案登记制规定

立案庭内供群众阅读的立案登记制相关相关规定。

红网邵阳站讯 (记者 李碧玉 通讯员 刘勇 周盖雄) 5月4日,是邵阳市各级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的第一个工作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正厅级干部肖洪泰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视察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尹南飞陪同。

自5月1日起,全国各级法院立案制度由立案审查制转为立案登记制。实行立案登记制后,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决定,并载明理由。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推行立案登记制,不仅提高了立案工作的效率,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前实行立案审查制时,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不接受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仅口头告知,导致当事人申诉难、立案难,如今推行立案登记制,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需要下达裁定书,这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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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洪泰一行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视察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肖洪泰对立案登记的基本要求、收案范围、当场立案程序、登记后立案程序、特殊情形等内容进行详细了解,并与正在办理立案手续的当事人进行交谈,询问当事人对法院立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肖洪泰表示,市中级人民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度准备工作充分,立案登记制度各项改革工作开局良好。并希望该院在今后的工作中,确保立案登记依法依程序进行,让更多的群众感受到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带来的便利。同时,要探索和创新,公开便捷立案的方式方法,切实提升工作服务水平及工作效率,争取更大的成绩。

【新闻链接】

根据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规定》规定,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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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记者: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负责人:这次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指针,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记者:与现行的立案审查制相比,立案登记制有什么特点?

负责人: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两者的区别一是诉讼起点不同。立案审查制下,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立案登记制下,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二是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制下,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案登记制下,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三是对当事人起诉权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记者:在登记立案程序是否有时间上的硬性要求,来防止案件“久拖不立”?

负责人:老百姓到法院起诉、自诉或者申请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法院要一律接受诉状。当场能够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这种要求是明确的,时效性是很强的,要求是很高的。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认为起诉、自诉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先行立案。这主要是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也对法院立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当事人而言,起诉、自诉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法院如果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当场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这里要明确的是,首先是书面形式告知,防止口头表达不清或者事后是否告知了说不清楚;其次是一次性全面告知,不能反反复复,让当事人来回跑路。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达到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登记立案后,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转给相关业务庭。对登记立案后移送的案件,相关部门不得随意以起诉材料不齐全、诉讼证据有缺失或者案件难以审理执行等为由,退回立案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登记立案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将颁发登记立案的规范性文件。

记者:法院如何应对实行登记立案后,可能出现的案件数量增加等问题?

负责人:实行登记立案制,法院各类案件数量预计会出现不同程度增长,涉诉信访等方面的任务也可能增加。

从法院自身而言,要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我们将继续抓好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完善便民服务机制,特别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诉权。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要改革审判执行机制,完善先行调解机制,探索庭前准备程序。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包括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改革、司法辅助人员制度改革、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大力开展案件分流、促进和解、指导调解、诉调对接和案件速裁工作。探索建立民事庭前准备程序,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归纳争议焦点,促进双方和解,强化审前案件管理和程序管控,让更多的案件解决在审前。

同时,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建设功能强大、资源充足的诉调对接平台和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接机制,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减轻当事人诉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在诉讼服务中心为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搭建平台,落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的作用。完善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引导更多纠纷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红网时刻综合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