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药品需标明不良反应
红网张家界站
 
04-29 09:00

红网张家界站4月28日讯(通讯员 王雪峰)4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实施新《广告法》电视电话会议。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工商局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在张家界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就《广告法》修改背景、修改原则、主要过程、修改的主要内容等,对新《广告法》进行了权威解读。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会上作重要讲话,他强调,要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施实新《广告法》的重要意义;要突出重点,把握新修定的主要内容;要加强宣传,严格执法,营造良好广场市场环境。他还就企业年报工作,五一、端午双节来临之际“八项规定”等作风建设工作进行了进一步部署。

详解五大变化,新《广告法》延深解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与现行的广告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对原来的很多内容和规定进行了扩充和细化,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调整政府职能,加强市场监管的要求。

(1)禁在大众传媒和公共场所发布烟草广告

新法中进一步加大了对烟草广告严管的力度,明确地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同时,为了避免变相烟草广告的发布,新法新增了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示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

(2)加大对虚假广告的处罚力度

新法中专门增加了虚假广告构成条件的相关规定,一是内容虚假,二是引人误解的内容引导误导消费者,均为虚假广告。

新法还进一步列举了四种典型的具体情节,增加了工商部门查处虚假广告的可操作性,同时在新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加大了对发布虚假广告的罚款力度,也增加了吊销执照、证照、信用约束和行业禁入方面的新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

(3)禁止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广告

新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

同时也规定,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再为广告代言。在法律责任当中也相应规定了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或者证明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此外,新法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4)增加保健食品广告、大众传媒广告等规定

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的突出问题,新法中增加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食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针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变相发布广告的问题,新法明确要求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并加重了变相发布广告的法律责任。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针对垃圾信息泛滥的情形,新法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5)药品需标明不良反应

新修订的《广告法》与旧版相比,增加了对药品广告准则的规定,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同时药品广告必须显著地标明禁忌不良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