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日报4月27日报道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了上海某设计公司诉株洲某大型酒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以涉案作品对产品利润贡献的大小酌情确定侵权赔偿额,为该类案件的判决给出了指引。
原告上海某设计公司是美术作品“青花月一”、“国韵”的著作权人。2013年8月到9月期间,原告在被告株洲某酒店公证购买了数款月饼,并以这些月饼外包装使用的外观图案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产品、被告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天元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
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维权支出2万元。对此,上海某设计公司不服,认为被告因侵权带来的合理利润应在70万元以上,月饼包装对月饼的销售起着重要的作用,一审判决赔偿数额明显过低等,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该院撤销原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月饼的价值构成包括品牌、口味、制作工艺、人工成本、外包装等,品牌与口味是消费者购买月饼的首要考虑,对月饼的利润起着关键性作用。对于月饼包装的设计,其虽然对月饼起到了美化的促进作用,但是其利润贡献率相对较低,遂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记者胡文洁通讯员陈政邓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