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湘潭站4月24日讯 (通讯员 黄戌娟 罗明利)湘潭县男子方鹏为泄愤报复,向杨某承包的鱼塘内投放有毒物质“灭扫利”,致使鱼塘内的鱼大量死亡,造成杨某经济损失达16万元。近日,湘潭县法院对方鹏犯生产经营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方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3万元。
方鹏总认为同村村民杨某调子太高,且经常在言语上刺激他,遂伺机对杨某承包的鱼塘投毒进行报复。2014年11月1日下午,方鹏将家中的10多瓶“灭扫利”装在一个空置的装机油塑料壶内。第二天晚上7点多,方鹏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装有“灭扫利”的机油壶,来到杨某承包的鱼塘边,将“灭扫利”投放到鱼塘内。
后杨某家发现鱼塘内被人投毒,立即采取放水等补救措施。11月3日早上8点,该鱼塘内的鱼开始死亡,为减少损失,杨某立即采取用网拖的方式,从鱼塘内网出鲜鱼及死亡的鱼共计41200斤,造成经济损失达160000元;经检验,从杨某鱼塘内提取的水样中检验出甲氰菊酯成分。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方鹏与杨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按协议赔偿杨某的各项经济损失130000元。方鹏的行为取得杨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鹏为泄愤报复,以向杨某承包的鱼塘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破坏渔业生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方鹏的亲属能积极赔偿杨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他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方鹏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被告人方鹏宣告缓刑。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