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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山两偷车贼被判处期徒刑八个月 罚款一万元
红网蓝山站
 
04-23 16:27

红网蓝山站4月23日讯(通讯员 雷格英 李守成) 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吴某、陈某盗窃罪一案,吴某、陈某均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被告人吴某、陈某驾驶一辆车牌为粤SD969X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窜至蓝山县荆林花苑小区将事主戴某停放该小区老楼坪子上的一辆红色豪爵女式摩托车盗走;9月23日窜至蓝山县欣馨园小区将事主雷某停放该小区四、五单元楼梯口坪子上的一辆女式嘉爵助力摩托车盗走;10月11日窜至蓝山县欣馨园小区将事主范某达停放该小区六单元楼梯间旁的一辆女式豪爵摩托车盗走; 10月20日窜至蓝山县蓝城上郡南郡小区将事主刘某停放该小区尚水苑楼梯间旁的一辆女式豪爵摩托车盗走。经蓝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摩托车价值分别为3365元。2493元,6261元和4624元,共计16743元。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陈某已分别退赔被害人摩托车经济损失,人民币16743元。

蓝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偶犯、初犯,且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又能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亦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