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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车祸:有仲裁协议又起诉被驳回
常德晚报
 
04-17 14:36

常德晚报讯(记者谭明通讯员魏楚瑜杨丹)去年11月中旬,汉寿县罐头嘴镇附近发生了一起车祸。一辆盘式拖拉机由汉寿县城往罐头嘴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汉寿县沅水大桥时,拖拉机与大桥右侧护栏相撞,拖拉机驾驶员袁某被甩出。袁某被送到医院治疗,先后花去医疗费2.1万余元。事后,经鉴定,袁某的伤构成八级伤残。

去年6月,袁某曾在某保险公司购买过一份个人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6月28日至2015年6月17日。袁某将该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意外伤害保险金6.8万元。

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首次庭审前,某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相关仲裁协议。协议称,“本保单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提交常德仲裁委员会仲裁”。

据此,汉寿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了袁某的起诉。

说法:袁某的起诉为何被驳回?

这得先从仲裁说起,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与诉讼不同的是,仲裁应当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不过,并不是所有的争议都可以申请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都不能仲裁。而且,仲裁必须以有仲裁协议为前提。所谓仲裁协议,通俗地说就是当事人双方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相反,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有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然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在本案中,袁某与某保险公司有仲裁协议,但未进行仲裁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且,在起诉时,袁某未如实向人民法院声明有仲裁协议。根据《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汉寿县人民法院驳回袁某的起诉,其法律依据便在于此。

支招:袁某究竟该怎么办?

在本案中,袁某究竟该如何主张权利呢?

根据约定,袁某可依照当初和某保险公司达成的仲裁协议,就当前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那么,如果袁某、保险公司有一方对仲裁不服,那又该怎么办呢?这里就要注意了,与诉讼不同,非劳动争议的经济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袁某或保险公司,有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不服的一方只能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撤销或不予执行裁决。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根据《仲裁法》第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