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吉首站4月17日讯(通讯员 李绍成)4月16日,龙某某、向某某因犯抢劫罪,被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各处罚金3万元。
现年26岁的龙某某与22岁的向某某均为凤凰县农民,两人好逸恶劳,贪图享受,囊中羞涩的时候,便打起了抢劫他人钱财的邪念。
2014年12月28日,向某某邀约龙某某到吉首乾州步步高超市的地下停车场伺机抢劫,向某某事先买了两把水果刀及皮筋以备作案时用。当天停车场人较少,二人未行动。次日18时许,二人再次来到该地下停车场寻找目标,见被害人黄某某独自一人驾车,并将车停在该停车场,二人便持刀蹲在该车附近守候。当被害人黄某某购物后返还停车场取车时,二人将其劫持上车,在此过程中,被害人的手指被被告人的刀划伤。后向某某将车开往泸溪县,龙某某则坐在后排控制被害人。途中二人在被害人包里翻得苹果四手机一部,现金500元及银行卡。因嫌现金太少,二人遂逼问被害人银行卡密码,当得知被害人说的是假密码时,二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和言语威胁,被害人被迫讲出密码。后向某某在泸溪县一建行ATM机上取得现金20000元。二人因怕留下指纹,遂将车开往凤凰县,在一河边洗车并将沾血的车垫子及包等物品烧毁。后二人将车开回吉首市乾州,将车还给被害人后逃离现场。2014年12月30日,吉首市公安局接到被害人报案,通过技术手段先后将两人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某、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且二人在实施犯罪中均为主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