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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出租车公司开展到期车辆报废工作
红网娄底站
 
04-17 12:04

红网娄底站4月17日讯 (通讯员 李 倪)近日,从娄底凯旋出租车公司了解到,根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4月份,凯旋公司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按照报废方案既定的程序和步骤,对公司所有达到报废年限的出租汽车进行报废。除了保证车辆零件及营运设施完好无缺外并上缴一切随车证件。在出租汽车公司和出租汽车驾驶人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既定工作目标。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内容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4]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红网时刻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