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嘉禾站4月16日讯 (通讯员 危俊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是属个人债务还是属夫妻共同债务?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一方所借债务虽然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但是该债务并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回放
2008年7月25日,周某向欧某借款100 000元用于打牌、买六合彩。2012年5月15日周某因病去世,周某之妻肖某拒不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欧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肖某归还借款100 000元。肖某辩称与周某虽系夫妻关系,但该债务属于周某生前的个人借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无义务偿还,且没有继承周某的遗产。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一方对外举债只有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才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日常生活需要包括购买日用品、医疗服务、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其他形式的例如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事实所产生的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周某所借的100000元用于个人打牌、买六合彩,欧某作为出借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要求夫妻另一方予以确认。另周某在遗书中承认其对外借款用于打牌、买六合彩,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本案债务虽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应该认定为周某个人债务,而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