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新闻网4月16日报道 近日,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李某因超速驾驶客运车辆,致使发生1死7伤的交通事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10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株洲某旅游客运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往北行驶至韶山高速楠竹山收费站匝道时,因超速行驶且未注意道路提示牌,导致车辆在楠竹山互通桥东端失控,碰撞高速公路波形护栏以及公路设施监控立柱,随后向右侧翻。事故造成乘车人吴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冯某、周某重伤,乘车人钟某等5人轻伤。经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潭邵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超速行驶和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处理。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与其所在公司与被害人吴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害人冯某、周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已另行提起诉讼。
韶山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余拙 刘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