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永州站4月16日讯(通讯员 周智勇 何志鹏)近日,蓝山县人民法院对骗财、重婚的罗某江判处有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0年3月初,被告人罗某江伪造蓝山县某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与财务专用章,并持伪造的《关于桑拿部承包经营合同书》向他人虚构自己承包该酒店桑拿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谭某辉等人的信任,并签订了三人合伙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谭某辉、谢某贵合同保证金人民币1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江与妻子曾某竹携款回江西老家,并更换手机号码,未再与被害人谭某辉、谢某贵联系。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罗某江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江与曾某竹于2009年12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2年4月5日,被告人罗某江在未与曾某竹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隐瞒已结婚的事实,使用罗回某的户籍信息与被害人李某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10月16日生育一女。
蓝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20 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罗某江在未与他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隐瞒已结婚的事实,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罗某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到案后主动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重婚事实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蓝山法院依法判决罗某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