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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惹祸上身 树绊人倒射杀“开路先锋”
常德晚报
 
04-15 14:14

常德晚报讯 石门县境内群山叠翠,山高树大林密,孕育了丰富的野生动物,引起了不少偷猎者的觊觎。有些人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或发生意外,或触犯法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近年来,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不少非法狩猎案件,不少非法狩猎人因此获刑,后悔莫及。

树绊人倒射杀“开路先锋”

丁某宗和丁某军系石门县三圣乡人,两人经常一起上山打猎。

2014年1月的一天,丁某宗接到丁某军电话,两人相邀当晚上山打猎。20时许,两人前往三圣庙村演武岗林场打猎。

两人到达林场下方的滴水岩水库后,商定从这里钻树丛上山。丁某军佩戴的矿灯较亮,便走在前面开路。丁某宗右手提着火铳,跟在丁某军身后。

大约往山上爬了半小时,丁某宗不慎被树根绊倒,所持的火铳走火,“砰”的一声击中了丁某军背部。丁某军当即受伤倒地。丁某宗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丁某军却因伤情危重,在被送往县人民医院途中身亡。

案发后,丁某宗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丁某宗在被羁押期间主动赔偿了丁某军家属17万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2014年5月,石门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判决丁某宗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误认野猪重伤蹲守同伴

石门县白云乡的谭洞沟山上常有野猪出没。2014年2月的一个晚上,王某应邀与高某等5人携火铳上山打猎。为防止人多动静大,惊扰了猎物,王某、高某等人决定分开行动。

夜晚的山林,幽深黑暗,王某在山林中摸索一会后,便找了一处地方,隐蔽藏身,静待猎物出现。忽然,对面的丛林中传来窸窸窣窣的声音。王某猜测这是一只大型猎物,很有可能是野猪。王某一阵狂喜,立即端起枪支,死死盯住发出声音的地方。看到一个黑影正在移动,王某断定这就是一头野猪,于是扣动了扳机。

随后王某急忙上前查看,只见高某躺在地上,胸前的衣襟全被鲜血染红。经抢救,髙某终于脱离了险境。后经医学鉴定,高某为重伤二级。

2014年5月15日,石门县公安局依法将王某刑事拘留。案发后,王某承担了髙某的全部医疗费用,还另外赔偿了髙某3万元损失。

2014年11月3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误触扳机击伤路边行人

覃某系石门县子良乡人,经常在附近山上打猎。

2014年2月28日中午,覃某欲持猎枪上山打猎,刚出门便接到朋友陈某的电话,相邀打牌。覃某骑上摩托车,携带单管猎枪前往约定地点。中途遇到了熟人,覃某将摩托车停在公路边与熟人聊天。熟人提醒覃某将猎枪收好,小心走火。

覃某听后将猎枪横放在踏板摩托车上,不料触动了猎枪扳机,击中了公路另一侧的行人李某。李某应身倒地,右大腿血流如注。经鉴定,李某因被猎枪射击致右股骨粉粹性骨折,并血管神经损伤,已构成轻伤。覃某与李某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覃某共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共计5万元。

覃某私自持有猎枪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当日,覃某被石门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4年8月22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编后

打猎是一项危险系数较高的“游戏”,不仅容易发生意外,伤人害己,稍不小心,还可能触犯法律,遭受刑罚。猎捕的对象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就会构成非法狩猎罪或者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私自持有猎枪也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上述的3位打猎者,均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着实令人扼腕感叹,人们当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