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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狗拒捕以抢劫定罪 获刑四年罚金五千
红网永州站
 
04-14 13:37

红网永州站4月14日讯(通讯员 周智勇 李兵山)2015年4月7日,蓝山法院开庭审判了一起因盗窃拒捕以抢劫定罪的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武有期徒刑四年。

2014年11月3日16时许,郭某武伙同外号为“小廖”的男子窜至蓝山县洪观乡德会村用弩弓发射毒镖盗狗。在盗狗的过程中被村民李某才等人发现,李某才等人一边大声呵斥郭某武两人,一边组织村民前往来抓捕。郭某武两人见事情败露,于是捡起已经被射杀倒地的狗,骑着摩托车逃跑。逃跑过程中德会村村民驾车追赶。在追赶过程中,郭某武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和弩弓威胁村民。后郭某武两人被村民堵死在坦头村后山土路上,郭某武用射杀狗的弩箭朝德会村村民射了一箭,射在德会村村民驾驶的小轿车上,致使小车前挡风玻璃右下角破裂,后郭某武被村民抓获,“小廖”逃跑。

被告人郭某武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凶器及用凶器威胁前往抓捕的村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郭某武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郭某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