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晚报4月13日报道 交通事故发生一年多后,受害人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支持吗?4月12日,湘潭县法院宣布了这起案子的判决结果,尽管原告起诉的时间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已超过一年,但距受害人的鉴定结果出来之日未满一年,仍在诉讼时效之内,最终支持了原告的索赔要求。
2013年9月5日下午,李平(化名)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沿湘潭县中路铺镇往107国道方向行驶,途经金银村地段时,与相对方向赖成(化名)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两人都受伤。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李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赖成负次要责任。李平伤后送往医院治疗34天,尽管后来没有构成残废,但几个月时间不能做事,后续治疗费也用去4600元左右。
就医药费的赔偿问题,李平与赖成多次协商,但因各执己见,互不让步,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李平向湘潭县法院起诉维权。经核算,法院判决由赖成对李平所受损失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李平经济损失两万余元。(记者 李涛 通讯员 高喜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