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临武站4月13日讯 为赚取利润,临武某男子段某某邮购假药进行销售。临武县人民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段某某从台前县刘某处通过银行汇款邮政快递方式进购“复方川羚定喘胶囊”和“甲茸壮骨通痹胶囊”共150瓶,进货价是10元每瓶,出售价是25元每瓶。至案发时,除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九瓶外均已售完,非法获利三、四千元。经查,上述两种药品均没有正规的“国药准字”批号。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证实,上述两种药品均系假药。法院认为,段某某销售无正规国药准字批号药品的行为应按销售假药罪论处,鉴于案发后,段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此罪从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即只要有制售假药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否有产生危害后果(伤害人体健康),都要受到刑事追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