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郴州站4月10日讯 (通讯员 范增珍 陈益清 肖阿梅)4月9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犯逃税罪一案,获桂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07年,被告人王某某与何某某、王某平、李某某、邓某某五人从邓某生等人手中购买了桂阳县公路局旁的一块835平方米的地皮用于开发某集资房项目,五人合伙出资90万元,约定将该项目分成五股,每人分别占一股。因五人均没有相关的建设资质,该项目由被告人王某某与湖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被告人王某某以挂靠到湖南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形式承包某集资房项目的开发建设。
至2009年12月份,某集资房项目共建楼2栋,住房36套,车库13间,均已向社会销售完,但一直未申报缴纳税款。2011年5月10日,桂阳县地税局稽查局对该项目立案,并于2012年5月7日至5月19日多次责令王某某等人到桂阳县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及缴纳依法应缴地方税费56万余元。直至2012年8月2日,桂阳县税务局将本案移送桂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前,李某某、邓某某、王某平等人缴纳了地方税30余万,被告人王某某未对欠缴的25万元税款进行缴纳。
桂阳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为某集资房项目的纳税人,不申请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多次追缴,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