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洪江市站讯(通讯员 何鹭)日前,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张某兵三次贩卖毒品共计1.06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兵在黔城镇芙蓉路新家园宾馆门口从一外号叫“胖子”的男子手中购买了一个150元的小包子甲基苯丙胺(重约0.6克)贩卖给张某,被告人张某兵收取张某毒资200元,从中获利50元。过了几天后,被告人张某兵在黔城镇玉壶路一移民区自己租住房中将准备用于自己吸食的一个100元钱的小包子甲基苯丙胺(重约0.2克)又贩卖给了张某,收取张某毒资100元。同年1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兵从杨某手中分了一个100元钱的小包子甲基苯丙胺(重约0.26克),在其租住房楼下贩卖给张某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兵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兵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