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洪江市站讯(通讯员 何鹭)日前,洪江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段某曾因抢劫罪、盗窃罪两次入狱。出狱半年后,因扒窃100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4年1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段某在安江镇爱购超市门口,看到被害人龙某及其三四个女同学走在前面,并发现走在最后的龙某左边口袋内露出了100元面值的现金,于是紧跟上前。当其跟随龙某走到治安岗亭旁的人行道后,被告人段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医用镊子将龙某口袋内的100元现金夹了出来并偷走,然后迅速从安江自来水公司前面巷子逃离现场。当日,被告人段某就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且经查证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段某系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后,被告人段某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且经查证属实,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可以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