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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未经允许擅自录像  被依法强制删除
邵阳晚报
 
04-09 14:46

邵阳晚报讯 3月31日,新邵县人民法院龙溪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庭审过程中,旁听群众李某未经法庭允许,擅自利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对庭审活动进行录像,被审理本案的邓法官及时发现。

据了解,二十出头的李某因年轻好奇,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认为第一次进法院审判庭参加旁听很有意义,于是想把自己第一次开庭感受通过视频录像留念并意图分享给好友“炫耀”一下。尽管开庭审理前李某听书记员宣读了庭审纪律,但是她觉得其视频录像的行为并不具有主观恶意,认为不会惹出什么麻烦,于是擅自掏出手机偷偷录像。在李某正要发送视频给好友时,被承办法官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由于拒不听从法官的劝阻并拒绝主动删除所拍摄的视频,被法庭采取暂扣录像手机、强制删除有关视频录像的强制措施。

庭审活动结束后,邓法官再次严肃地对李某告知了未经法庭准许擅自录像行为的危害性,并给其他参加旁听的人员也一同上了一堂普法课:“对于没有打过官司的老百姓而言,审判庭的庄严肃穆的确值得大家留念,但是法庭庭审有纪律,如果在庭审时旁听人员都在打电话、玩游戏、发言提问、鼓掌喧哗、录音录像,那么大家想想法庭庄严肃穆的气氛还有吗?庭审纪律还有吗?法律的威严还有吗?说通俗一点,旁听人员关心的案件还能顺利进展吗?”

通过法官的一席话,大家对庭审纪律和法律的尊严、法官的职责有了新的认识。尔后,李某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向法庭作出深刻检讨,法庭也归还了李某的手机,该案也在当事人对法官的理解、信任中得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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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一)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

(二)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

(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