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日报4月7日报道 日前,记者从永州市财政部门获悉,为切实解决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问题,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经县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目前已离开教学岗位且未被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录用,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年满60周岁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按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补助标准为从事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60元/月,8至12年(含8年)90元/月,12年以上(含12年)120元/月,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5:5的比例负担。目前我市已全面完成了对生活困难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审核上报工作。据统计,我市目前符合补助发放条件的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共8589人,每年需各级财政安排困难生活补助金927.61万元。(记者 刘思宁 通讯员 周易富 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