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晚报4月7日报道 不久前,家住湘潭县云湖桥镇的李女士从当地法院领到了判决书,她从别人那买了十年多的一处房屋,终于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
事情得回溯到2004年8月的一天。
这天,李女士以7万元的价格,从耒阳人黄女士手里购得位于湘潭县易俗河镇某住宅小区的房屋一套。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在社区邻居的见证下,李女士当天将购房款全部付清,黄女士也把房屋产权证交给李女士。
此后,李女士在这处房屋内住了十年多时间。但是,她因法律意识不强,一直没有找黄女士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后来,黄女士离开湘潭联系不上了,致使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4年11月,李女士诉至湘潭县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确认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属。
法院审理认为:两人自愿订立房屋买卖协议,该合同真实有效、合法。李女士购房后,黄女士未协助李女士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应负全部责任。
依照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由黄女士在十日内协助李女士办理过户手续;逾期黄女士未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由李女士自行办理。(记者 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