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资阳站4月3日报道 在资阳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资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正式出台。该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加大了对资阳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以及有关专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力度,为审计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规定》共十条,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的监督范围、整改的时限、整改情况的报告主体、整改报告的内容、程序步骤、相关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审议意见,认真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区人民政府须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在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问题由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整改情况,被审计查出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说明或接受询问。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审计查出问题比较严重的部门(单位),可以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整改情况。对违反本《规定》不如实报告整改情况的,区人大常委会可责令限期整改,并作出说明,必要时可责成有关机关或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