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城步站4月2日讯 (通讯员 唐文安) 4月1日,从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民事庭日前成功调解一起县房产局起诉4位廉租房住户纠纷案件。
租住在县林业局旁中心路廉租房的肖某、戴某、饶某、方某四人拖欠2014年房屋租金一直未交,县房产局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及时上交去年的住房租金、滞纳金,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县法院民事庭在审理此案件时得知,上述4位住户系国家低保人群,他们所住的房屋是三年前国家提供的政府保障性住房。4位住户因为所居住的房屋下水道不通多次发生渗出事故,而县房产局没有很好按合同工的承诺给予及时处理,致使该栋住户饱受难闻臭气之苦。被告方提出,县房产局在当初合同的基础上调高了房价,虽然上涨幅度不大,也有县物价部门的认可,但是没有召开住户听证会,所以他们有权不予认可,按当初双方合同规定,县房产局没有按质按时排除住户面临的困难,也不能收取环境卫生费,以此认为原告所起诉的收取滞纳金是没有道理的。
根据原告和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质证,案件情况明了。法庭认为,廉租房政策是国家社会困难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让广大困难群众实现“居者有其房”的惠民工程,原告作为住房的管理者,理应按照当初合同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服务,让租住方能够舒心居住,同时,廉租房租金上涨事关困难群众,必须召开双方参与的听证会,以充分听取对方意见。通过法庭调解决定:被告方应及时交纳按当初合同规定的租费950余元,不需交纳滞纳金350元,本次诉讼费25元由原告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