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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世人!怀化两毒犯持枪贩毒被枪决
红网怀化站
 
03-31 11:19

红网怀化站讯 日前, 在怀化市市郊某刑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下达,曾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洪江市周某某、张某某集团贩毒案最终尘埃落定,两毒犯被全副武装的执行法警押赴刑场验明正身执行枪决,结束了其短暂罪恶的一生。

2012 年2 月,洪江市市民周某某和张某某及张某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牟利,同年3 月至6 月先后4 次分别与同案犯张某(已判刑)从怀化驾车前往广东深圳市购买甲基苯丙胺,运至怀化市鹤城区洪江市等地,加价销售给吸毒人员。据查明,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等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539.07 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3.12 克,公安人员查获甲基苯丙胺1298.07 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3.12 克。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某于2012 年3 月的一天,在怀化火车站向一新疆人以16500元的价格,购得仿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6 发。同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某又从胡某某手上用冰毒抵购枪款,购得仿六四式手枪1 支,子弹4 发,经检验,上述2 支仿六四式手枪均为枪支。2012年7 月13 日,被告人周某某配合会同县公安局民警到深圳市南山区某大酒店抓获同案犯叶某某后,暂被羁押于讯问室,次日4 时许,周某某趁看管民警不备,从讯问室脱逃,同年9 月5 日19 时40 分,被深圳警方抓获。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并长途运输,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周某某非法买卖制式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周某某身为犯罪嫌疑人在依法被关押期间脱逃,其行为构成脱逃罪。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周某某邀约他人参与,提供毒资,联系毒贩购买毒品,指使他人或利用未成年人销售毒品,掌管毒资;张某某与周某某共同出资,参与每一次的毒品购买、运输,多次与周或单独销售毒品,两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周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持枪武装掩护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且数量大,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周某某所犯数罪,应依法并罚。周某某虽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叶某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此案警示世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万不可为了金钱和贪欲,挺而走险,以身试法,给家人带来遗恨和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