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洪江市站讯(通讯员 何鹭)日前,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被告人段某外逃两年后,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初,蒋某(已判刑)一伙与托口镇曾某(已判刑)一伙因为托口镇一家采沙场的利益问题发生纠纷,之后双方相互示威。2012年5月6日,蒋某安排被告人段某等人将曾某的小车后座的玻璃砸烂,后曾某安排张某、杨某(均已判刑)等人去教训蒋某。
2012年5月14日16时40分许,张某、杨某邀伙粟某、冯某(均已判刑)等人驾车到黔城镇玉壶路技术监督局门口找到蒋某、段某一伙。被告人段某与蒋某、陈某(另案处理)等人手持砍刀下车与张某、杨某一伙人手持砍刀、铁棒互相砍对方的车辆,互相斗殴和追砍。蒋某用刀将杨某砍伤后开车逃离,陈某则被张某等人砍倒在地,被告人段某与对方互砍之后逃离现场。经法医学鉴定,杨某的左颞损伤、颞骨损伤及左手损伤均构成轻伤;陈某的颅脑损伤已构成重伤,右胸部、右小腿损伤均已构成轻伤。
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段某被甘肃省瓜州县公安民警抓获,并于当日羁押于瓜州县看守所。到案后,被告人段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伙同他人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段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段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并结合调查评估意见,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