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法院网3月25日报道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醉酒驾车而引发的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类似案件,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追偿请求。
2013年1月13日1时45分,被告谢某醉酒驾驶湘F5XH86号小型轿车与卿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卿某某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谢某醉酒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而被告谢某为湘F5XH86号小型轿车在原告安邦财保岳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后卿某某近亲属向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由原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卿某某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10000元。原告保险公司依判决支付,为此,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其垫付的赔偿金1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谢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应由其承担。原告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保险公司依法垫付的赔偿费,可依法予以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