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临武站3月25日讯 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期间,周某伙同他人非法买卖炸药5280公斤、电雷管2000枚、导爆管2000枚。近日,县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一审认定周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周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的矿因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采矿许可证件,被相关部门取缔。但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周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向桂阳县某民爆服务站购买采矿所需炸药等物品。
经审理法院认为,周某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犯全部罪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