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岳阳站3月24日讯(记者 许铭 张乐) 今天上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庭审一起行政处罚纠纷案。卿渐伟、李志坚、李湘岳等市级领导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参加旁听。庭审从上午8时30分持续到上午11时12分。
主审法官江婷 主审
2014年7月21日9时许,岳阳楼区湖滨农垦集团公司三分场杜家队居民刘腊枚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一事到湖滨办事处找杨文君开宅基地证明,杨文君明确向其说明不能办理,刘腊枚不听,即纠缠杨文君,并闹事,不听劝阻,不配合派出所工作人员处理。
市委书记卿渐伟正在认真旁听(一排右一)市委书记
刘腊枚见无人理会她,当天下午18时许,将湖滨办事处一楼大厅的三块宣传窗推倒并将玻璃全部踩碎;22时许,用扫把将办事处窗户玻璃砸坏两块。22日8时许,刘腊枚又到湖滨办事处闹事,并爬到五楼扬言要跳楼,随后被民警口头传唤到办案中心。23日,岳阳楼公安分局经过调查,作出岳市公楼(湖)决字[2014]第18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刘腊枚行政拘留十日。刘腊枚不服向市局申请复议,市局复议后于9月26日作出维持岳阳楼公安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审判长
刘腊枚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岳阳楼公安分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岳阳楼公安分局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其被拘留期间损失2069元。一审法院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并驳回了刘腊枚的诉讼请求。刘腊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今天的庭审中,上诉人代理人说:“我的当事人是到办事处办事,反映正当的诉求。刘腊枚反而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其有一些过激情绪,按照相应的信访程序,其应当采取批评教育、制止。公安机关在没有组织双方调解,没有进行教育训诫之前,就直接作出了治安拘留的处罚。另外,上诉人是从2014年7月22日作出强制传唤,一共限制上诉人的人身自由11天。无论被上诉人的处罚决定是否违法,上诉人被超期关押一天。所以依法应当得到赔偿。现在提倡依法治国,我的当事人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责任,也要合法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有多大的责任,由法院依法裁判。请求法院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被上诉人岳阳楼区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局长徐利(左一)出庭应诉
被上诉人、岳阳楼公安分局法定代表人、局长徐利则认为,刘腊枚因拆迁补偿一事多次到湖滨街道办事处信访。岳阳楼公安分局对刘腊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也没有违反合理性原则。刘腊枚存在扰乱公共秩序,殴打他人的违法情节,对其进行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对于刘腊枚报警称其被殴打的情况,在湖滨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后,刘腊枚拒绝接受调查和到医院检查。关于刘腊枚在上诉状中所称的其在铁笼子里戴械具的情况,是为了确保讯问的顺利进行,防止刘腊枚自伤。上诉人刘腊枚在上诉状中所称的铁笼子是公安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心设置的候问室。公安机关是将其带至候问室休息。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由于刘腊枚拒绝执行,公安机关将其戴上了约束性警械。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依法保证了刘腊枚的合法权利,已明确告知了刘腊枚享有的权利义务。公安机关是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完全没有违法行为。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经合议,审判长吴建新宣布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书正式文本将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给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