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新闻网3月24日报道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被告人郑某路过豪车看见车窗未关,一时贼胆兴起盗走车内手提包。近日,市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盗窃案。
2014年3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路过韶山市人民医院前坪停车场时,发现受害人贺某停放的红色奔驰跑车副驾驶室车窗没有关闭,遂顺手牵羊盗走车内一个手提包。随后,郑某窜入该院门诊部一楼卫生间,打开手提包取走包内的人民币4800元后,将手提包连同包内的其他物品丢弃在卫生间内,后逃离现场。经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提包价值为95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退还赃款4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为初犯,且积极退赃,真诚悔罪,获得受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犯罪情节、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单处罚金。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余拙 罗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