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耒阳站3月23日讯 买方以单位的名义从商行赊购高档香烟达十万多,一直拖欠货款,卖方谢某举报买方黄某诈骗,司法机关以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黄某三年半徒刑。尔后,谢某为追回货款,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黄某支付原告谢某货款109 560元。
被告黄某自2013年2月15日至同年3月24日,在原告谢某经营的耒阳市维国商行赊购香烟114条,其中和天下香烟51条、鄂尔多斯香烟30条、软芙蓉王香烟31条、盖蓝芙蓉王香烟2条,总货款为119 560元。同年3月26日,在原告向被告催讨货款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119 560元的欠条一张,并于第二天支付原告货款10 000元,其余货款109 560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原告货款的责任,为此,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09 56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郭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