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日报3月23日讯 过年过节发放慰问品不是腐败,组织职工春游也不违规……近日,湘潭市总工会转发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职工的正常福利、发放标准等做了详细规定,湘潭广大职工的正常福利变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7个节日可发少量慰问品
逢年过节能享受哪些福利?怎么发、发多少才不算违规?这应该是广大职工非常关心的问题。《意见》明确指出,在春节、元旦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这7个法定节假日,可用工会经费发放符合节日习惯的物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物品等。
关于发放标准,《意见》作出详细规定:全年发放总金额应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收入总额的30%以内,年人均发放金额标准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5%。
关于基层工会怎么给工会会员生日慰问,《意见》也有明确规定:在会员生日当月,可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生日慰问品。
文体比赛可购买参赛服装
《意见》还规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文娱、体育比赛,可按不超过参与人数的30%给予适当奖励,每个奖项的奖金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人次。参加县以上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如上级工会要求统一服装的,可购买参赛服装,人均费用不超过500元。
此外,优秀职工也有机会享受奖励。对于通过培训学习或自学提高了学历层次到本科及以上、获得或提高了职业技能技术等级等次,或者取得了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职工,工会可按规定给予奖励,奖金标准不超过1500元/人次,对同一个获奖者只奖励一次。
按照规定,工会组织可每季度组织一次会员观看电影等集体活动。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当日往返。确需在外用餐的,可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安排工作餐或发放误餐费(早、中、晚按20:40:40比例分配)。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原则上用会费支出,不过《意见》规定,当会费不足时,可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记者 谢雨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