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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患行动不便 检察院到其家中出庭公诉
2015-03-20 16:11:18
  
红网

红网醴陵站3月19日讯(通讯员 郭秀峰 漆克力) 因被告人彭某身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湖南醴陵市检察院经与法院联系决定到彭某家中开庭,并于3月19日上午确定由该院公诉局局长何秋花出庭公诉。这是该院认真落实人性化执法的一个缩影。

2005年6月26日18时30分许,彭某与其时任女友王某(已判刑)在醴陵市城区经营一家旅社,因王某与旅社服务员在旅社门口拉客时,与正路过此地的被害人唐某发生口角,感觉吃亏的王某便叫彭某前去帮忙。彭某到达现场后,不问缘由持刀将汤某捅成重伤。案发后,彭某便潜逃至广东等地打工,两年前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在花光全部积蓄并欠下十余万外债后仍未见好转。2015年1月7日,在家人的反复劝说下回到醴陵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醴陵市检察院在依法将案件向法院移送起诉后,考虑到被告人彭某患有严重疾病行动不便,本着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决定一改以往传讯被告人到法院开庭审理的常规办案模式,而是与醴陵市法院沟通、协调,最终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彭某家中。庭审当天,虽出现彭某因情绪激动无法言语的插曲,但在参与庭审的公诉人和审判员的反复劝说及被告人家属的帮助下,顺利完成了庭审任务。该案将择期宣判。

针对居住偏远、年龄偏大、行动不便的当事人,除了开展上述列举的庭审到基层活动外,还主动到当事人村组就地开展讯问(询问)工作,既让案件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检察院执法办案的人性化一面,又确保了检察院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同时亦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执法办案的教育挽救功能,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去年以来,醴陵市检察院先后共深入农村和居民区巡回办案17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