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郴州站3月20日讯(通讯员 胡清文 侯志刚 谭水文)3月17日下午,安仁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寻衅滋事罪案。被告人张某元因多次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拒不接受劝返,并强行索要财物万余元,破坏社会秩序,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08年以来,张某元以生活困难、住房系危房为由进京上访,安仁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为张某元解决城市低保,并筹资人民币5000元为其修葺住房。之后,张某元仍不满足,要求政府安排工作。安仁县人民政府安排张某元到环卫所工作,却被其拒绝。2011年1月,张某元到安仁县城关镇城南居委会,要求为其安排轻松的工作,未果,继而张某元堵门,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谩骂、推撞、推搡,造成双方均受伤的后果。为此,张某元又进京上访。同年3月,安仁县城关镇城南居委会补偿了张某元人民币2660元,张某元承诺不再上访并检讨了自己的错误行为。
2012年3月9日,张某元在已参加医保、有自有住房的情况下,仍以政府未解决其医保和廉租房等问题为由,执意到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并向政府劝返人员强行索要人民币4000元。2012年3月20日,张某元到安仁县城关镇城南居委会,以自焚的方式威胁,强行索要救济金。当在场工作人员对其劝阻时,张某元点燃汽油自焚。张某元受伤后,安仁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支付了医药费19万余元为张某元治疗烧伤,并聘请专人照料他。出院后,张某元又以要求政府支付百万元医药费为由,分别于2012年12月3日、2013年3月21日、2013年4月13日、2014年12月6日进京上访,共向劝返人员索要人民币共计6500元。
安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元多次到非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且拒不服从劝返安排,强行索要人民币10500元,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