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3月20日报道 3月19日,记者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二审,因生产、销售“毒豆芽”,夏和胜等5人均被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且各被罚1万元。
2012年1月,从事豆类批发生意的夏和胜,从江苏省句容市朱某处拿来1000支“无根素”(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添加剂),为其试销。随后,夏和胜利用送货的便利,将这些添加剂免费提供给从事生产、批发、零售豆芽的个体户王清远、梁勇光、陈兵、陈童奇4人。
2012年2月至2013年3月期间,4人发现使用“无根素”能让豆芽生长周期变短、产量增加、色泽鲜亮后,分别向夏和胜购买400—2000支“无根素”培植豆芽,并在中南蔬菜批发大市场摊位上批发和零售。期间,夏和胜从新闻上得知“无根素”系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添加剂,并将该情况告诉王清远、梁勇光、陈兵、陈童奇等人,但陈童奇依然使用“无根素”培植豆芽。
案发后,省公安厅将此案列为“省厅督办”案件。2013年5月,荷塘公安分局着手进行调查,迅速将夏和胜等5人抓获,并从豆芽黑作坊收缴大量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添加剂。王清远、陈兵、陈童奇分别向公安机关退回非法所得5万元,梁勇光退回5.2万元,夏和胜退回400元。
去年10月20日,荷塘区法院对夏和胜等5人作出一审判决:夏和胜、王清远、陈童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以五万元罚金;梁勇光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陈兵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以两万元罚金。
夏和胜、陈兵、陈童奇、王清远4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二审判决认为,王清远、陈兵、梁勇光、陈童奇各自从夏和胜处购得“无根素”,分别进行豆芽生产予以销售,不属于共同犯罪,原审认定共同犯罪不当。根据本案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等具体情况,对其均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如下:维持5人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原判,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以1万元的罚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