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江永站3月19日讯 价值3400元的2台学习机邮寄时遗失,速递公司以“邮件未保价”为由,只按《货物配送清单》背面印制的格式条款规定即邮资的20倍赔偿100元。近日,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邮政速递公司按实际价值向原告吴先生作出赔偿。去年9月,吴先生填写了配送清单,交了邮寄费5元,将物品交由邮政速递公司托运。托运途中,货物不慎丢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县法院审理认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速递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就该格式条款向原告吴先生进行了解说,且在办理托运时被告未向原告告知保价事宜及未保价应承担的风险,该条款限制了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对原告不产生拘束力。(陈祁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