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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将进一步加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2015-03-19 14:17:40
  
红网

红网湘潭站3月18日讯(分站记者 杨建)为优化经济金融秩序,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进一步加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3月17日,湘潭县打击和处置非发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席(扩大)会议召开,会议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周俊文主持,副县长韩伟、唐仁光参加会议。

会上,韩伟宣读了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县进一步加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通知;唐仁光对当前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方案》要求,兼顾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类集资诈骗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打击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恶意串联、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打非”工作统一指挥协调、涉案财产统一处置、接待宣传统一答复口径;尽最大的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不发生恶性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在保障措施方面,将强化宣传教育、建立例会制度。

目前,湘潭县金融态势整体良好,银行类金融机构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依然运行稳健,2014年末,全县银行存款余额266.51亿元,比年初净增38.83亿元;贷款余额166.17亿元,比年初净增29.93亿元,存贷比为62.35%,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银行类金融机构为县域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同时,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下,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

下阶段,湘潭县将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对县域范围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融资中介、私募股权投资、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等单位,各乡镇、集镇、厂矿等范围案件高发地区为重点进行排查,并按照属地和归口管理原则,做好管理范围内非法集资活动日常监测、预警、现场检查、认定、处置和维稳工作。

对于下阶段如何更好地开展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周俊文强调,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存在风险和社会危害,增强群众的风险意识和辩别能力;要做好追逃、追赃工作,保护企业正常运行、保护好小户和散户的基本利益。周俊文还建议,在恰当的时候,对追赃、反脏的资金按一定比例,清退给相应的集资人,加大力度清查银行流水账面上的“打非”工作,确保全县金融秩序的好转。

另附非法集资定义及特征:

非法集资是指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红网湘潭站3月18日讯(分站记者 杨建)为优化经济金融秩序,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进一步加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3月17日,湘潭县打击和处置非发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席(扩大)会议召开,会议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周俊文主持,副县长韩伟、唐仁光参加会议。

会上,韩伟宣读了湘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县进一步加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通知;唐仁光对当前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方案》要求,兼顾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类集资诈骗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打击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恶意串联、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打非”工作统一指挥协调、涉案财产统一处置、接待宣传统一答复口径;尽最大的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不发生恶性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在保障措施方面,将强化宣传教育、建立例会制度。

目前,湘潭县金融态势整体良好,银行类金融机构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依然运行稳健,2014年末,全县银行存款余额266.51亿元,比年初净增38.83亿元;贷款余额166.17亿元,比年初净增29.93亿元,存贷比为62.35%,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银行类金融机构为县域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同时,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下,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落实了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

下阶段,湘潭县将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对县域范围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融资中介、私募股权投资、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等单位,各乡镇、集镇、厂矿等范围案件高发地区为重点进行排查,并按照属地和归口管理原则,做好管理范围内非法集资活动日常监测、预警、现场检查、认定、处置和维稳工作。

对于下阶段如何更好地开展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周俊文强调,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存在风险和社会危害,增强群众的风险意识和辩别能力;要做好追逃、追赃工作,保护企业正常运行、保护好小户和散户的基本利益。周俊文还建议,在恰当的时候,对追赃、反脏的资金按一定比例,清退给相应的集资人,加大力度清查银行流水账面上的“打非”工作,确保全县金融秩序的好转。

另附非法集资定义及特征:

非法集资是指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一般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