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郴州站3月18日讯(通讯员 雷勇)6年前,曾某伙同许某、周某、许甲某(后三人均已判刑)在某煤矿行窃,不料被煤矿值班人员发现,为抗拒抓捕,竟将值班人员打伤。2015年3月16日,经永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曾某于1989年出生,平时游手好闲,在社会打混。2009年,曾某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抢劫罪被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7年2月3日22时30分许,年仅18岁的曾某伙同许某、周某、许甲某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永兴县某镇一煤矿行窃。许某与曾某先行进入煤矿,被值班人员发现后予以制止,许某等人则持刀对值班人员进行威胁,在外望风的许甲某、周某听到争吵声后也赶到煤矿帮忙。曾某与许某等人用砍刀撬开仓库的门,欲从仓库的一台电机上取铜未果;尔后,许某与曾某等人又强行将另一仓库屋顶的石棉瓦掀开进入仓库,抬出一捆电缆线及一袋铜线,遭到煤矿值班人员廖某等人的阻止,许某则用木棍将廖某的右腿打伤,得知值班人员报警后,曾某等人弃物逃离现场。
2014年10月28日,曾某被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08年、2009年和2012年,同案人许某、周某、许甲某因本次抢劫分别被永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年2个月,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