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洪江区站3月18日讯(通讯员 杨敏)3月17日,洪江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梁某明知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但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法官当庭认定被告人梁某属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2015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梁某与朋友在饭店吃饭并喝了白酒,饭后梁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22时许,梁某驾车行驶至本区某路口时,与蒋某驾驶的小车发生挂擦,造成梁某倒地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有人拨打报警电话,梁某在现场等待并接受交通警察调查。经鉴定,梁某当天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系醉酒驾车。
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他人的生命财产,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