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资料图。
红网邵阳站讯 (记者 张育溪) 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就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条款作出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关于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管理办法表明,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邵阳市早在2003年10月就已根据省建设厅以及物价部门的文件执行,制定出《污水处理费管理使用办法》,至今一直按此要求实施。“这一办法主要确定了该费用征收主体是公用事业局,征收范围是全市城区范围内所有用水户,同时确定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据市排水管理所副所长刘玲介绍。为确保该项费用执收到位,公用事业局分别委托自来水公司负责全市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随自来水费一并收取,一票两费)实现专款专用,专门用来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等。
邵阳市污水处理费自开征以来共调整了4次。第一次是2003年10月征收标准为0.2元/立方米,2004年,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的精神,经向市人大汇报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物价局批准,将征收标准调整为0.4元/立方米。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2007年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平均0.6元/立方米,2010年调整为平均0.8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