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信息报3月18日报道 枪支在我国属于严格控制物品,枪支的制造和持有均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非法制造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案件,被告人瞿某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2年底至2013年6月,被告人瞿某在自己家中制造长管猎枪木托一个,又在废品收购站挑选了一个钢管做猎枪枪管,用砂轮机制作了枪机等机部件。2013年6月瞿某在自家西侧院内,用鞭炮剩下的火药和买来的钢珠,将火药和钢珠装入自制的长管枪内成功试枪一次,后到附近山上打猎一次。其还将于1992年间在自家附近的公路边水沟里捡到一支发令枪改制而成的以火药为动力的短式手枪藏于家中,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上述两支疑似枪支。经鉴定,两支枪形物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法院说法:被告人瞿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犯罪的全部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记者 段佳通讯员 刘芳)